桂林市2019年上半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9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
二、就业见习补贴区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以间见习人员期满时间计算。区范围内已享受过见习补贴的对象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三、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见习,按规定向见习对象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月。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元/人·月给予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
【注:①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对于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不按合同执行的基地,应追回财政已补贴资金。②见习期满是指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期限结束。见习基地在见习协议期内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见习期满。③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四、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属于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二)与见习对象签订《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附件1,下同),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办理不少于15元/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四)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五)从未参加过自治区、市、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毕业生。
五、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流程、时间
(一)见习对象按以下所属类别材料顺序自愿向所在见习基地递交以下个人材料: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1)毕业证复印件;(2)报到证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一式一份;(5)《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下同)一式一份;(6)《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鉴定表》(附件3,下同),一式一份;(7)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2.中职毕业生:(1)毕业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一式一份;(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申请表》一式一份;(5)《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鉴定表》,一式一份;(6)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3.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1)毕业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证书复印件;(4)有效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5)《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一式一份;(6)《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申请表》一式一份;(7)《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鉴定表》,一式一份;(8)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4.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1)身份证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3)《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一式一份;(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申请表》一式一份;(5)《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鉴定表》,一式一份;(6)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等材料,见习对象需提供原件交见习基地查验,见习基地在复印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发证机关或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
(二)各见习基地请于2019年6月1日至5日将以下材料整理送至桂林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部。
1.桂林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2.桂林市就业见习期满人员花名册(附件5),一式两份;
3.桂林市就业见习期满留用人员花名册(附件6),一式两份;
4.桂林市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登记表(附件7),一式两份;
5.见习期满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经社保机构认定的《x年x月桂林市社会保险增员表》、加盖委托银行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专用凭证》、缴费证明或社保局出具的相关证明)(留用人员须提供);
6.见习人员意外险单或缴费凭证(一式一份)。
7.见习对象提交的个人材料[详情参照本通知第五点第(一)款]
(三)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初审申报材料并提交市人社局复核、公示。
(四)市人社局核定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申请材料提交说明
(一)请各见习基地按以下对象类别顺序整理报送材料,并对每个类别的申请对象编号,参考如下: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1-1 张三
1-2 李四
1-3 王五
……
2.中职毕业生
2-1 钱三
2-2 孙四
2-3 赵五
……
3.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4.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廖先颖 0773-2276313
附件:1.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申请表
3.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鉴定表
4.桂林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5.桂林市就业见习期满人员花名册
6.桂林市就业见习期满留用人员花名册
7.桂林市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登记表
桂林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附件: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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