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办发〔2018〕23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厅发〔2018〕14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政府驻地,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工作,服务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的,给予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每学年 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每学年 12000元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协议服务期不足3年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在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等同一单位连续服务 3年以上(含 3年)的,可在第 3年服务期内,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补充办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所需资金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毕业年度的市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一)身患残疾;
(二)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三)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
(四)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五)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三、市内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此政策执行期限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在本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费的 2/3,给予最长不超过 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县区设立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四、各县区政府按不低于辖区行政村的总数设立乡村综合服务协管员岗位,吸纳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行政村社保、就业、学生资助、民政救助、儿童福利督导等服务,协助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残疾人康复、乡村文化活动开展等服务。人员通过市级统一考试招录,待遇按不低于各县区政府的公益性岗位核定,所需资金从各县区整合自治区、市拨付的“服务惠民”服务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中支出。
五、全面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对一”实名制帮扶措施。市、县区政府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在实名登记的基础上,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就业信息推送、岗位推荐等就业帮扶服务,登记有合理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确保90%以上实现就业。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且有合理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实施精准帮扶,确保95%实现就业。
六、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或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聘用后最低服务年限为 3—5年(含试用期)。
七、各县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基层服务项目)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通过定向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新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 3—5年(含试用期)。
八、乡镇事业单位或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且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在本单位服务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一)通过考试选拔方式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含乡村综合服务协管员岗位,服务处所在市区、县城所在地除外);
(二)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 3年内;
(三)服务期间通过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离开原基层服务单位工作的时间累计不超过 3个月;
(四)承诺在本单位最低工作年限为 3—5年(含试用期)。
九、市直机关(含参公单位)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全部录用具有 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直机关(含参公单位)从下级机关(含参公单位)补充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除特殊情况、特殊职位不适宜公开遴选以外,一般应进行公开遴选。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单位需要,拿出一定比例岗位招聘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十、对按本通知享受相关政策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明确有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十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十二、对吸纳离校 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 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给予每人每月 12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按每人每月 1500元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县区设立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此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 12月 31日。
十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淡化论文、著作要求,论文、著作发表条件可用本专业岗位中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等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替代;基层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奖项条件可用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及对所在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替代。连续 2年以上(含 2年)获得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在本专业领域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奖励,企业法人代表等管理人才所在企业连续创造一定数量就业岗位或取得的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年以上(含 20年)的,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
(三)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倾斜政策。对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比原有规定年限提前 1年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四)申报高级职称,要求具备相应基层工作经历。逐步在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推广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相应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十四、各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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