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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来源:桂林人才网 时间:2025-08-08 作者:桂林人才网 浏览量: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土地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但未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证》年度验证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较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下同):

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2.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具体细则。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包括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三)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其中,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本条所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同一时段内符合多种情形的,不能重复享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使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文旅、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养老、托幼服务;各地根据实际开发的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各地可适当在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脱贫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

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其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上浮部分从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属于经营性单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总名单后按年度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乡镇政府具体开发,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用于安置脱贫劳动力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管员、辅助调查员、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优先安置低收入组脱贫人口、纳入2年及以上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弱劳力和半劳力;取消年龄、残疾等限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每次所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并按不高于20元/人•月的标准为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其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上浮部分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参保费用从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2000元/人•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一次性求职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工资发放凭证等申请材料。如可通过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确认运营或带动就业情况的,可免于提供,具体申请材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只享受1次创业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可享受创业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享受补贴人员应具备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年龄可降低到15周岁。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办法,谁垫付、谁申领;每人每年最多享受1次,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纳入目录的职业培训机构,可承担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工种)目录内的补贴类培训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六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见附表)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培训机构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开展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等。自行缴费参加培训的六类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2.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六类人员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参加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1.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2.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3.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4.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5.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应先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备案材料、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或数字化监控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岗位技能培训。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备案材料、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的不需提供)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或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培训对象主要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课程表、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样本复印件及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的承诺书、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含学徒身份证信息及社保号)、劳动合同复印件样本、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企业培训任务完成后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剩余补贴,提供以下材料:按学徒培养计划明确的培养结果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及培训备案材料等。

3.企业职工技师培训。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备案材料、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的不需提供)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评价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学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评价费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评价机构开具的评价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本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或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服务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不再享受该补助。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及示范基地奖补,按照自治区和当地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就业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全区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7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3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级标准的50%。如各地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级标准的50%,差额部分由各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十条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新增的项目支出;由自治区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列入本级预算安排的其他就业创业项目支出。其他支出应当符合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

(一)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参加团体险的按人均计算),每个脱贫劳动力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经营主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对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支付到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自治区文件另有明确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有关补贴发放规定执行。

(三)乡村就业工厂奖补。对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的,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奖补。乡村就业工厂的转型升级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经认定为乡村就业工厂的经营主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对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支付到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

(四)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五)其他职业培训补贴。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每8个课时计1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各地可结合银发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探索面向大龄、超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再就业。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由学员、培训机构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本人银行账户。各地面向大龄、超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申领方式,按相应类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方式执行。

(六)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支持各地组织农民工就业招聘会,组织农民工到当地用人单位求职就业,组织当地用人单位到外地招聘农民工;在务工集中的地区、园区和企业组织开展农民工返乡返岗“点对点”包车服务,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接送区内外农民工返乡返岗;支持农民工创业园能力提升,提高园区企业管理能力及农民工技能水平、综合素质;开展农民工市民化服务、社会融合服务工作;支持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租用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包括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监测和调查、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调查研究、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宣传、推介、交流等专项服务活动,以及其他促进农民工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公共服务等支出。

(七)培育劳务品牌奖补。主要用于征集认定劳务品牌项目,委托第三方或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和评估、聘请培训教师和师带徒补助、开展师资能力提升、原材料消耗、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培训场地升级和培训设备购置、开发标准和课题研究、线上管理服务系统建设、服务满意度调查、服务质量考核、先进典型宣传、技术技能和经验交流推广,以及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母婴护理员等在服务机构内的业务受理、收费、专用工作室设置,护理用具购买等涉及劳务品牌的建设运营、组织培训、建立标准、就业创业和宣传推广方面的支出。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自治区征集认定劳务品牌项目,给予奖补资金扶持,奖补标准不超过自治区标准。

附表: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


附表

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

补贴项目

类别

等级

补贴标准 (元/人)

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A类

高级技师(一级)

8000

技师(二级)

6000

高级(三级)

4500

中级(四级)

2500

初级(五级)

1800

B类

高级技师(一级)

6000

技师(二级)

5000

高级(三级)

4000

中级(四级)

2200

初级(五级)

1600

C类

高级技师(一级)

5000

技师(二级)

4000

高级(三级)

3000

中级(四级)

1800

初级(五级)

1400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800

备注:1.综合职业(工种)所在的职业大类、培训考核成本、培训时长等因素,对目录中的职业(工种)进行分类,其中A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B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五大类所有职业(工种)、第四大类中的第四、十一、十二中类职业(工种),C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四大类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九十九中类职业(工种)。

2.各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时,应根据培训者实际情况,按照专项职业能力不低于28课时,初级工培训不低于48课时、中级工培训不低于64课时、高级工培训不低于80课时、技师不低于100课时、高级技师不低于112课时的参考课时数安排培训教学工作,实操课时占总课时比例一般不低于70%,理论课占总课时比例不低于10%。“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课程不少于3天或24课时;“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课程不少于7天或56课时;“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课程不少于7天或56课时;“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课程不少于6天或48课时;网络创业培训不少于7天或56课时;创业实训不少于3天或24课时。上述各项培训每培训45分钟为1课时,每天不超过8课时。

3.属于自治区、各市发布的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参考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最多不超过自治区基准的20%。

4.补贴金额不得高于本次培训、评价所支付的实际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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